
按照章程规定,为了保证本会正常履行服务职能,促进健康发展,根据京民社发[2006]414号文件规定,结合工作实际,制定本协会会费管理办法:
一、会费交纳标准
1、单位会员,每年交纳会费标准为人民币10万元。
2、理事单位,每年交纳会费标准为人民币30万元。
3、个人会员:不交纳会费。
二、交纳会费时间和办法
1、会员单位每年三月三十日前将本年度会费一次交清。
2、新入会的会员单位在办理入会手续时一并交清当年会费。
3、协会收取会费,开据北京市统一的社团会费收据。
三、会费减免或延期申请
会员单位按标准交纳会费确有困难的,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缴纳会费的,可以提出书面减、免或延期缴纳会费的申请,报协会办公室,由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。
四、逾期处理原则
1、所有会员单位,应及时交纳会费,限期为当年年底前。
2、连续两年无故不交纳会费,又不作解释说明的会员单位,按自动退会处理。
五、会费的管理使用
1、会费的管理与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、财务工作管理规定,接受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
2、会费收支统一由协会财务收管办理,单独设立账册,使用《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》,定期公布会费收支情况,接受会员单位的监督,每年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,接受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。
3、会费开支范围严格按照协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,支出坚持“取之于会员,用之于会员”的原则,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,以及按照协会中心工作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支出。
4、业务开支主要包括对会员单位的宣传教育、业务培训、文化活动、表彰奖励和协会开展工作必需的报刊资料、办公场所租赁、组织会议、差旅开支及常设办事机构人员的工资福利等。
六、本办法由北京糖尿病防治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。
北京糖尿病防治协会
2020年9月